持股行权试点受到中小投资者欢迎 证监会批准扩至全国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左永刚 2017-04-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服中心累计向试点区域170余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80余条

4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批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展至全国。

持股行权工作是证监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创新举措。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持股行权试点自2016年2月份开展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累计向试点区域170余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80余条,现场参与26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督促了公司规范治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落地,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样本和示范。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前期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以普通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通过示范效应提升中小投资者股权意识。

张晓军称,“根据持股行权试点工作评估情况和投资者调查,试点工作效果显著,市场各方反应积极,也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充分肯定。”

为更充分发挥持股行权的积极作用,扩大持股行权工作覆盖面,全面落实法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带动更多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近日,证监会批准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展至全国。

张晓军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从而涉嫌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益的事项,积极行使建议权、质询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探索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

据介绍,投资者服务中心扩大持股行权试点,将坚持普通股东定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张晓军表示,为有效防范工作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内部、外部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程序和标准;强化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等配套措施,严控知情范围,审慎选择行权事项,推动持股行权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