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发布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夏村 2017-05-05 10:09: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5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这是继《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下发后,相关部门推动公募FOF落地的又一举措。

基金业协会表示,该指引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指引(试行)》对FOF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以及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的估值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FOF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该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FOF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FOF估值公允性的影响。FOF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该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该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