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7-05-17 07: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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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做好衔接,上交所日前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

上交所介绍称,本次修订除立足于使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办法》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外,还强化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本次修订将此前未纳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的存量债券统一纳入。同时,考虑到交易所债券产品的风险性、复杂性及投资者的识别难度等因素,在与证监会《办法》标准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围绕防控债券市场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落实证监会《办法》关于 “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规定,新增了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现行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不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三是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

上交所设定自规则发布之日起至今年7月1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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