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逐步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8-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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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3月9日获悉,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外资规则》遵循的原则是,保持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前瞻性,适度调整优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有序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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