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行业落地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叶斯琦 2018-07-09 15: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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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斯琦

在7日举办的“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私募基金本质属性和治理逻辑不清晰,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仍面临巨大挑战。行业自律要站在法律规范前沿,遵循行业本质要求,通过行业自律主动填补法律空白,推动《基金法》原则全面落地。

洪磊表示,从法律层面看,私募基金的内涵和本质缺少法理界定,导致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则无法将基金治理要求落到实处。一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部分LP和GP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二是同一GP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有的GP同时运作多只策略一致或投向一致的基金,各只基金的募投管退很难做到相互独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期募集、联合投资甚至借新还旧、相互接盘等问题,不仅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成为利益输送的掩体,而且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演变成事实上的资金池和“庞氏骗局”,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和投资人利益至上原则受到严重挑战。三是单一项目融资情况大量存在。由于上位法对基金本质缺少界定,自律规则缺少法理支持,在登记备案中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为单一项目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以基金名义出现,导致单一项目风险等同于基金风险,加剧风险集中度和风险传染可能。四是运作期限短,缺少“耐心”资本应有的投资运作属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名为投资、实为储蓄,从其运作本质看,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资金拆借。

洪磊表示,就当前面临的若干问题,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上位法,维护公平发展环境。应当在信托关系下统一规范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法》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私募基金是受到《基金法》规范和持续监管的合法主体,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二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病从口入”。坚持从行业本质出发,明确登记备案和风险监测标准,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产品甚至非法集资活动渗透到私募基金领域,守住行业风险底线。

三是积极探索基金治理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以“7+2”自律规则体系为基础,推动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投资者、被投企业之间形成三重信用博弈,让市场主体行为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

四是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洪磊呼吁,全社会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的来源。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对普通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也是鉴别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试纸。只有真正遵循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完整要求,才能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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