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8-05-17 11:33: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这一背景下,那些“四新”企业特别是“独角兽”企业,无疑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明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业内人士表示,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促进企业价格发现。

川财证券认为,此举会让中小创新企业上市定价更为合理,显示出政策对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及增强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约束的监管意愿。

此次《办法》修订,还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挖财基金投研总监郭华山表示,《办法》明确未盈利企业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一方面可使创新企业的估值方法更为合理,另一方面也为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定价规则提供了新思路

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认为,《办法》增加了企业盈利能力预期和评价的灵活性。只要在同行业中,市销率以及其他经营指标能够匹配上,就说明经营上没有大问题,亏损也只是暂时的。这体现出了一种灵活性,不再追求企业非要硬性盈利。

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