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从现行的50%左右上升至100%。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人民银行决定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逐步提高至100%。
《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交存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外汇备付金账户余额暂不计入交存基数。
对于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支付机构,《通知》要求,该类机构可以持有1个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规定。提供基金销售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而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备付金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等资金,账户内资金应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人民银行“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则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
除上述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预付卡备付金账户和外汇备付金账户外,《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注销在商业银行的其余备付金账户。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与中国银联或网联清算的业务对接情况,于2019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交存专户”销户。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中国银联或网联清算办理。
同时,中国银联和网联清算应根据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安排,支持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期、有序接入,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