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查IPO企业超百家 让心存侥幸者知难而退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择远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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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查IPO企业超百家

让心存侥幸者知难而退

今年以来,IPO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来自上交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12月1日,中国证监会按周公布首发申报企业中,2017年终止审查企业共102家,其中上交所32家,深交所70家(中小板17家,创业板53家)。

融资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但什么样的企业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这就需要有一个选择的过程。通过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让他们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IPO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都是“坏企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些企业终止审查的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证监会此前通报,首发企业终止审查的主要原因包括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报表项目异常变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未能回复审核中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更新申报材料,导致财务资料过期3个月自动终止;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合规性问题未解决,影响发行条件。

IPO申请企业终止审查的数量大幅增加,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审委对新股的审核越来越严格、问询的问题越来越细化,让一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知难而退。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11月30日,今年以来,已经有69家企业的IPO申请被否。特别是自10月17日新一届发审委开工以来,否决的IPO申请企业更是大幅增加,达到了22家,同时,还有5家企业的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这是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的最好诠释,是好事。因为通过终止和否决一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是防止“病从口入”的重要举措,这一方面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为符合发行条件、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秀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更多的市场配置的空间,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资本市场有效发挥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功能。

当然,对于拟IPO企业而言,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审查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豁免。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与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终止审查和被否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是严把准入关的最好诠释,这将从源头上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对提高股市投资吸引力起到积极作用。而这正是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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