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通知介绍,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通知表示,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号文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