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六家券商收警示函均因公司债问题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玉玲 2017-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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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浙商证券、东吴证券两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原因是两家券商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未能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防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到位的情况。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四家券商均因同样问题,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多位投行人士表示,今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浙江证监局官网显示,浙江证监局对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投资”)核查发现:西湖投资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浙商证券作为西湖投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浙江证监局还对东吴证券出具警示函,亦因东吴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转借事项的发生,违反了相关规定。

记者查阅《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办法》还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从严监管是今年以来投行人士一致的感受。今年多地证监局对辖区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四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资金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事项,自2015年公司债实行新政以来,由于企业发展迅速,导致部分发行人以及托管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为改变这一现状,监管机构今年以来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预计未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

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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