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强调,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为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要切实履行清算行职责,制定完备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方案和风险应对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货币当局执行好现有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零。
通知指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资金汇兑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选择使用人民币或者外币进行投资。一是境外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并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二是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真实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