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起,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简称《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这意味着沪伦通业务规则即将正式出炉。
上证报记者从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沪伦通进入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这项业务还需进行其他配套制度、规则、技术方面的准备,市场相关机构、发行人、中介机构、存托机构等也要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按照工作时间表,沪伦通拟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届时将出现沪伦市场企业互挂首单。
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8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落实2015年10月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有关成果,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凭证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业务模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即“沪伦通”)。
为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GDR)。
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CDR的上市交易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西向业务上,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本次征求意见的《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做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记者从上交所获悉,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上交所就沪伦通机制答记者问 详见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