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强化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机构管理的监管要求,有利于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常德鹏表示,近年来,券商、基金的境外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服务境内企业和居民跨境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积累了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初步经验。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
他评价,总体来看,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同时,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组织架构复杂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控难度加大;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等。
就此,证监会制定了统一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该办法整合了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24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常德鹏介绍,《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的原则,统筹规划国际化发展战略,引导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清理精减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体决策程序,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据悉,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经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