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董制度仍有巨大改进空间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朱凯 2018-04-14 0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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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简称“独董”),顾名思义既是董事,具有管理公司事务和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时又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利益之外。现实中,我国的上市公司独董并无法做到完全“独立”。不能独立,就做不到纠错,更不敢与上市公司权利层公然叫板。

记者多年在一线采访,无论是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是收到某些“较真”独董寄来的举报函件,却总是发现,愿意直斥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某方面存在问题的,不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被触动了,就是因为“脑子傻”。

比如说这次高调发声并引起相关企业发布澄清公告的刘姝威,她作为上市公司万科的独立董事,近日发表文章“建议相关部门调查宝能(此前大举购入万科股份等)行为,依法没收其所获上市公司股份及获利,上缴国库,交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认为刘独董这一做法“很傻”的,一定不在少数。

记者还收到过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寄来的实名举报信。后来调查得知,这里面也涉及到复杂的利益纠纷,真相扑朔迷离、难以辨别。

大概除了刘姝威和上述这位独立董事外,我们接触到的上市公司独董,多数都是“和事佬”。正因为明知有误仍随波逐流的独董太多,所以敢于叫板的独董就成为了焦点。

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距今已有数十年。一般来说,美国绝大多数正规企业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都能超过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因为法律制度公正不偏,因为经济利益独善其身,所以美国社会独董对公司治理的作用非常积极。

然而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却较大程度存在独立性缺失、不能勤勉尽责等自身问题,以及社会诚信档案不完善、中小投资者不重视公司治理等客观环境。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相当滞后,也是亟待解决与直面的问题根源之一。

某位正在准备参加上交所独董资格培训的朋友告诉我,我国目前的独董很难有完全的独立性。一方面,独董本身是需要提名推荐的。对于不熟悉或不信任的人,上市公司自然不会去大力推荐;另一方面,我国始终是一个“人情社会”,若没有切身利害冲突,多数独董都不愿意去得罪上市公司。另外,我国散户投资者众多,他们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关心度非常低,独董的工作热情与自觉性,都很难被外界或客观环境激发出来。

实际上,我国与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提名方式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董事的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企业上市的规则或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在交易所获取备案或培训资格的相关条例等。记者逐一查看后发现不少问题,仅举一两例为证。

首先看看证监会的规范文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文件颁布日期是2001年8月16日,距今已超过16年,但这份文件仍然有效。该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良纪录。

一个规定三次,一个规定两次,虽不是什么关键核心的分歧,也没有孰优孰劣之说,但我国现行与独立董事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严谨性,却由此可见一斑。

另外,目前能找到的所有规章文件中都有对独董“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如上述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就要求,独董人选不能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关联人、前十大股东或间接股东单位中相关自然人有亲戚关系等,但一些愿意向记者透露实情的上市公司现任独董就表示,再怎么完备的法律都不可能做到必要而充分地囊括所有情形。比如一家曾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来推荐独董人选,他既可以符合法规的“无利益关联”,但却又可以暗地维护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那些愿意进入上市公司成为“花瓶”的独董,既可以满足法规、备案培训指引中的所有条件,又可以熟人或好朋友的身份来任职。与此相似,我国也一度有过大量“官员独董”充斥董事会的情形。

其实包括独董制度在内,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人的自觉性”这一重要前提去配合。可以说,我国独董制度的完善仍有巨大空间,核心在于要让独董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并逐步建立合理的社会诚信档案制度。要让独董们既拿得到足够丰厚以体现自己专业能力的报酬,又能够坦荡荡无压力地站出来为广大中小投资者说话,那才是最理想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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