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左永刚:近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此次修订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同时强调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
日前,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修订后正式实施,除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条款,强化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以外,主动退市和达到退市财务指标而退市是两类重要退市情形。
证监会刚刚完成修订并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
有券商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上市时间成本较高及未实现注册制的市场背景下,主动退市的企业仍会是凤毛麟角,但从今年的退市情况可以看出,达到退市财务指标而退市的情况将逐渐增多。
今年3月份以来,监管层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如沪市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恩)、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机)因连续多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达到退市标准。在7月11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7月13日两家公司股票已终止上市。
深市方面,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烯碳)因触及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的终止上市情形而退市。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7月18日,该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摘牌。
上述3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转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根据相关规定,股东需在3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其股票方可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7月29日,深交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制度,优化财务类和市场类退市指标体系,对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或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的高风险公司加大风险警示力度,不断夯实制度基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将持续亏损等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场,是落实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重要任务、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