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开展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的基础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拓展支持诉讼案件类型,首次协助“基民”诉讼维权。10月18日,投服中心与聘请的公益律师一同协助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猛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猛犸资产返还业已提取的业绩报酬261818.18元。目前该案已获受理。这是投服中心首次提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支持诉讼。
据介绍,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猛犸资产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基金合同中对“开放日”进行模糊化约定,不合理计提业绩报酬。
2015年3月,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猛犸资产、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猛犸金色收获1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2015年6月,猛犸资产以扣减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扣减产品份额193939.39份,对应当日市值261818.18元。猛犸资产将仅能办理申购、不能办理赎回的日期曲解为“开放日”,进而在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对尚在封闭期内的基金不合理提取业绩报酬,扣减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以契约自由之名行权益侵害之实。
投服中心认为,本案中,猛犸资产采取了扣减产品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即扣减产品份额,保持基金单位净值不变。但猛犸资产在基金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过程中均未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签订合同前,猛犸资产并未就业绩报酬计提条款与投资者进行协商或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向投资者发送的告知短信中仅仅包含基金净值的正常波动信息,并无基金份额变化或业绩报酬提取情况,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被扣减基金份额以及被提取业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