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涉诉第一案和安徽省证监局行政处罚涉诉第一案,分别在北京市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上午审理的是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涉诉第一案,该案也是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内幕交易处罚的行政案件,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
李某为中国某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档案管理员。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28日,中色集团财务部员工张某到李某处提取中色股份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编号,李某拿着文件抄录下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并编号,该文件首页明确记载了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016年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年度报告,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前,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6年4月8日,李某账户买入“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487290元;4月28日和5月31日卖出上述股票,获利83728.1元。内蒙证监局认为李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中色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3728.10元并处83728.10元罚款。李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李某认为该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当天下午审理的是安徽省证监局行政处罚涉诉第一案,该案也是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操纵市场处罚的行政案件,涉及反复申报买入、撤单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
2017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阮某使用个人账户大量、频繁申报买入多只股票,后又全部或部分撤单。该操作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向市场传递不真实买入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进而进行后续反向卖出。鉴于该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阮某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阮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阮某认为该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