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资产证券化市场亟待夯实法律基础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兴亮 2018-09-10 0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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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在发行规模屡创新高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为进一步梳理ABS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夯实资产证券化法律基础,深交所日前在合肥举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推动立法和司法实践已成当务之急。

中国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9月6日,国内存续的专项资产计划产品共1414只,托管面值已达到1.17万亿元。目前有7家管理人管理的8只产品处于违约状态,违约率0.31%。“虽然总体风险可控,但个体风险依然应引起高度关注,暴露出来的风险包括基础资产涉嫌造假、违规抵质押、关联方增信失效、管理人执业质量堪忧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指出,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资产证券化将在企业融资方式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做好立法和司法层面保障很有必要。

作为一种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信托、担保、保险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且产品在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还涉及财税、住建等其他政府部门。不仅如此,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属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并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发行。在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志强看来,“这导致监管倾向愈发靠近直接端,即发行端的倾向不可避免。各个监管部门聚焦本部门的监管领域,可能忽略全局性规制。”

他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尤其应通过《证券法》修法予以明确和完善。通过证券法的规制,将监管方向放到前端,形成有效的审核机制,确保真正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优良资产进入到资产证券化市场中。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谦也认为,相对于行政监管而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滞后。一方面,目前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体系的层级还不够高,仅有证监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定,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法律定性上相对弱势。另一方面,与传统证券业务类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而这些创新的真伪最终都需要经得起司法的考验。鉴于各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金融审判的专业性,有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司法裁判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进一步加大力量。

他建议,立法方面,应在《证券法》修订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纳入证券范畴,明确其证券属性;确立专项计划的信托法律关系地位,加强专项计划资产独立性的法律效力。司法层面,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加强与司法机构特别是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交流沟通,针对一些创新业务和产品及时寻求司法裁判的专业支持,针对同类案件建立统一的审判标准,给予更多的裁判分析,以司法实践工作指导证券实务工作。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代希也呼吁,在立法环节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证券法》,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拥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监管依据,进而借助《证券法》《信托法》等上位法,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层级的业务规则,增强专项计划资产独立性,强化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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