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投资者养老投资,在养老金市场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公募基金专业投资的作用,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为体现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特点,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养老目标”基金拟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并明确了“养老目标”基金所投资子基金的相关要求。

按照“平稳起步、规则明确、稳妥推进、控制风险”的原则,《指引》对“养老目标”基金在以下方面作出专门安排:一是要求产品在投资策略上力求稳健,引入海外市场较为成熟且广泛应用的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获得长期稳健收益。

二是将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与基金封闭运作期限或投资者持有时间挂钩,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获取长期稳健收益。比如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60%、80%。

三是要求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避免短期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策略及业绩产生影响。比如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

四是鼓励“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优惠的费率,让利于民,支持投资者进行长期养老投资。比如规定,“养老目标”基金的产品费率原则上应不超过同类型产品的60%。

五是突出“人合”,设置基金管理人条件,支持优秀的基金经理管理“养老目标”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具备成立满2年且成立以来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投资、研究团队不低于20人等。

六是要求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投资策略,便于投资者识别并形成专门产品类别。对于目前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如果不符合《指引》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指出,当前,制定《指引》并推出“养老目标”基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有利于发挥公募基金专业理财在居民养老投资中的作用;有利于形成专门养老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别,便于投资者识别选择投资;有利于养老型基金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高莉表示,推出《指引》是公募基金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居民养老投资的有益举措。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完善,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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