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应恪守本质坚持组合投资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赵学毅 2017-11-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基协会长洪磊:

基金应恪守本质

坚持组合投资

“回归本源、恪守本质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首要条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11月4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并购基金年会”上表示,基金的本质是受托理财,必须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

根据披露,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30.19万亿元,在过去两个季度连续下降,累计降幅达10.6%;其中,“通道”业务下降更加显著,累计降幅达11.4%。私募基金方面,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私募基金5.66万只,管理资产规模9.78万亿元,其中,境内直接投资规模达5.86万亿元,占比57.6%(境内间接投资、现金管理、其他投资和境外投资分别占比24.6%、11.1%、5.2%和1.6%)。剔除二级市场投资后,境内直接投资项目账面价值合计4.89万亿元,其中,扩张期投资占比47.80%,起步期投资占比31.33%,种子期投资占比10.3%,对未上市未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数量占比89.8%,项目账面价值占比64.7%。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已经有589家成功登陆A股,1731家挂牌新三板,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从服务实体经济角度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洪磊认为,“面向大众的金融产品主要有三大类别,一是储蓄与信贷产品,二是投资管理产品,三是保险产品。三类金融产品本质不同,功能各异,理应各司其职、不可偏废。”

但是,金融产品属性不明、风险不清恰恰是当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洪磊表示,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看,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并没有遵循统一的上位法,在监管上既有信托关系主导的突出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的监管规则,也有民商关系主导的遵从平等合同主体地位的监管规则,受托财产法律属性不清晰,相关主体受托责任不明确,出现大量信贷业务与投资业务混同、违背委托人根本利益的现象,“刚性兑付”、“资金池”、“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产品大量存在。

“回归本源、恪守本质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首要条件。”洪磊强调,基金的本质是受托理财,必须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

首先,基金必须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做到“卖者尽责”。基金是集合他人资产而非自有资金,并基于投资人的充分信任而拥有完整的资产处置权,投资人的利益高于管理人的利益、管理人恪尽谨慎勤勉是信托责任的集中体现。信托责任对管理人提出的要求要远高于合同关系的要求,因为投资人的信任是动态的、变化的,信任持续的基础是管理人能够忠实于投资人的利益,专业、尽责地对待受托资产。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托法律架构和市场规则,仅仅依靠合同关系或私人关系,都无法维系这种信任,也无法保障“卖者尽责”。

其次,基金必须坚持组合投资。组合投资是基金分散风险、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人履行谨慎义务的核心准则,组合投资无法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波动风险,但可以有效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第三,基金必须坚持“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基金的专业性体现为对不同风险的标的资产构造投资组合,并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投资端和融资端足够分散同时又足够专业,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投资和融资的匹配,达到一对一交易无法达到的社会融资成本与投资效率的均衡。因此,将信托关系弱化为合同关系,将组合投资简化为单一投资,让保底保收益取代风险自担,短期看是尊重了市场意思自治,繁荣了市场,长期上则必定模糊行业本质,侵蚀行业发展根基,也无法正确识别和防范行业风险。

“党的十九大对金融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落实到基金行业,要坚定不移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回归金融本源,恪守行业本质,以专业化精神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做好自律服务,建设行业信用,让市场主体信用在行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深化行业改革,优化制度环境,为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有机行业生态不懈努力。要推动行业监管法规的统一,推动从间接税到直接税综合税制改革,尤其是适应基金投资活动的专项税制改革,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有机行业生态。”洪磊明确表示。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