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2017-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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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29日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办法》是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下称“资产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将弥补已有的相关监管规定较为分散、系统性不足的问题。

2011年,为适应股改转型后资产公司的监管,银监会制定并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并表指引》),首次提出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2014年,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制定并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规则和要求。

可以说,通过《并表指引》和《监管办法》,银监会已基本搭建起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框架,探索形成了适用于资产公司的资本计量和监管规则体系。此次《办法》则是在已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资本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所制定。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集团资本监管要求、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等六个章节,共八十四条,重点强调了五个方面。

一是结合资产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作用。

二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资产公司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三是对资产公司集团内未受监管但具有投融资功能、杠杆率较高的非金融类子公司提出审慎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全覆盖。

四是将杠杆率监管指标及要求纳入《办法》,形成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调整完善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方法,防控集团表外管理资产相关风险。

五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并结合资产公司实际选择适当的风险计量方法。

银监会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资产公司并表监管和资本监管规制体系,有效落实《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资产公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主业优势,防范多元化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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