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范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8-08-11 0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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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10日晚间发布政策问答,明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

本月6日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以调节外汇市场的顺周期行为,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人民银行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三类。

其一是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其二是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其三是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人民银行同时明确,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产生的远期售汇类业务是否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人民银行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

同时,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关于期权/期权组合业务,人民银行要求,期权和期权组合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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