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快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制度,银保监会正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实施细则》的修订或将围绕三大内容展开:提升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门槛,以及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实施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合资寿险中的持股比例做了修订,持股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0%放宽至51%;并提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实施细则》不仅提高了外资的持股比例,也对外资股东的退出给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此外,对于退出途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