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失联 “夫债”是否“妻偿”?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等 2017-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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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在国人的传统观念当中,这似乎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并不需要质疑。但是如果是儿子或丈夫因为参与“地下黑彩”欠下债务,而当事人已经失联,那么这笔债务也需要父母或是妻子代为偿还吗?

最近,家住东北某省会城市的于丽(化名)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请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的专业律师答疑解惑。

丈夫参与“地下黑彩”

欠下巨额债务

于丽今年46岁,是东北某省会城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普通员工。于丽的丈夫赵兵(化名)在当地一家国有汽车制造企业工作,于丽和赵兵育有一子,如今已经到了考大学的年龄。

2014年之前,于丽和赵兵的日常生活像东北绝大多数普通家庭一样。“我和赵兵结婚将近20年,两个人还是比较恩爱,在工作闲暇之余,赵兵偶尔会和同事、朋友打麻将。”于丽告诉记者,同身边的人相比,我们也算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是所有的一切都因为赵兵在2014年接触了“地下黑彩”而改变了。

2014年,赵兵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地下黑彩”。开始时,赵兵的确赢过一些钱。在尝到甜头之后,赵兵自认为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因此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地下黑彩”。于丽知道之后,多次对赵兵进行劝说,但是赵兵都置若罔闻。

好运并没有一直伴随赵兵,他很快就因为参与“地下黑彩”输了很多钱。在将自己能够动用的全部钱财输掉之后,赵兵开始在外借钱参与“地下黑彩”。2015年上半年,赵兵因为参与“地下黑彩”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眼见赵兵每日被人追债,工作都已经受到影响,70多岁的父亲无奈出售了一套自有房产帮助赵兵还债。

“我公公卖了房子帮助赵兵还债,赵兵也发誓不再参与‘地下黑彩’,一定会好好上班好好过日子。”于丽回忆,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赵兵开始了单位与家的“两点一段式”生活。

但是这样的生活持续了没有多长时间,赵兵又偷偷地在外借钱参与“地下黑彩”。“赵兵很不甘心,说从哪跌倒就要从哪爬起来。”于丽说,“为此我们每天都会吵架,甚至谈到离婚。”

2016年,赵兵再度因为参与“地下黑彩”而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因为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而债主又逼得紧,赵兵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和家庭,跑到了国外。

赵兵因为躲债跑到国外,债主自然也就联系不到赵兵。为此,债主找到于丽要求她代为还债。“债主说‘夫债妻偿’天经地义,既然赵兵失联了,那么这笔钱就得由我来偿。我如果还不起,等到孩子工作了就由孩子偿还。”于丽说,“这些债主明知赵兵借钱是去参与‘地下黑彩’,却还借钱给他,这不是纵容赵兵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吗?对于这样的债务,我拒绝代为偿还。债主说如果我拒绝债还,就要将我告上法庭。”

律师:

妻子无需承担债务

现在的问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于丽是否有义务要代为偿还赵兵所欠下的数十万元债务?如果债主将于丽告上法庭,于丽胜诉的机率会有多大?对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

刘国华说,文中的于丽提到了“这些债主”,证明存在着多笔债务。于丽是否需要代赵兵偿还其所欠下的数十万元债务,如被起诉,胜诉机率几许,很难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而关键则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则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虽然不是所有“夫债”必须“妻偿”,但在很多情形下,妻子还是有偿还义务的。

在实务中,也出现了由高利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被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的情形。对此,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明确指出: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如果债主明知赵兵借钱是去参与“地下黑彩”,却还借钱给他,那于丽是不需承担债务的。当然,于丽需要对此举证或提供线索。

刘国华表示,于丽可以从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该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务的合法性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于丽可以提供线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线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于丽还可以要求法院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或者证人出庭作证,以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也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刘国华认为,于丽可以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除外的情形、债务的性质是否合法等多个角度入手,尽量查明事实真相,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赵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买米买油交煤气费等的借款,于丽是需要承担的;对于赵兵用于“地下黑彩”所举的债务,于丽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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