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成为资本市场舆论关注焦点:在24日现场听取了*ST烯碳的申辩意见后,深交所28日作出*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此前,上交所已对*ST吉恩、*ST昆机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当前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进程中呈现出“谋全局、立法治、知细处、确主体和稳市场”的新态势。同时,当前退市制度在针对欺诈发行、财务舞弊、管理层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此外,在推进退市常态化过程中,必须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合理的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争议解决措施。
退市改革呈现新态势
太平洋证券总裁助理、研究院院长魏涛认为,退市制度从2014年发布到2018年修改完善,与以往相比最大变化在于制度的改革充分考虑了市场承受力,同时注意逐步施行,减轻对市场的冲击。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此轮退市制度呈现新态势:一是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加强了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二是强化了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加大了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度;三是制定更具有市场化和操作性的强制退市规则,建立了较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对强制退市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资本市场的“退市难”问题;四是从源头上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制度,为注册制实施完善制度建设。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众多问题的核心是违法违规成本偏低,必需“立法治”。这次修订重点关注和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法违规之辈,方能够有效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同时,“魔鬼在细节之中”,只有“知细处”,才能制订能够有效落实的规则,这次修订重视细节,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判断标准、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
田利辉强调,当前退市制度改革明确了主体责任,要求沪深两大交易所切实担负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任务。由于这次退市制度的推进能够事先与市场沟通,事中能够公开公平,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也日渐成熟,认同上市公司务必遵纪守法的理念,故而市场能够“识大体”,相对稳定。
存在进一步提升空间
魏涛表示,当前退市制度主要围绕盈利角度考虑,对欺诈发行、财务舞弊、管理层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同时,对新经济龙头企业等创业型公司的退市细则还未明确。
“目前我国退市制度尚未完全实现常态化,股市仍有若干‘僵而不死’的公司,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新生现象,值得相关方面重视。”
(上接A01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一是退市标准如财务指标的认定和信息披露的把握还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二是退市执法总体呈现力度逐渐加强态势,但代表性案例尚少,实施程序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仍待进一步磨合;三是主动退市机制设置缺乏针对性,对其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并购领域相关法规,与公司法的衔接呼应不足;四是对于存托凭证等新兴形态的相关事宜,应做更充分的考虑和安排。
潘向东认为,当前A股退市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制度不完善。专门针对投资者关于退市事件发生纠纷和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受理机制尚未建立。二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扶持企业、维持地方业绩、树立政府形象等多方面原因,对濒临退市的企业频频出手,帮其渡过难关,这一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市场原则。三是退市标准有待完善。当前制度中,存在指标单一、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四是目前上市公司保壳意愿强烈,难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
田利辉表示,完善退市制度,需要考虑发展民事赔偿机制和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需要让以欺诈手段圈钱的机构或人士付出应有代价。
潘向东建议,应建立专门针对投资者投诉和损失赔偿的受理机制,并简化流程,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加强交易所主体责任。具体操作上,需细化退市标准,交易所要尽快完善退市程序和相关细则。此外,要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和相关信息披露,加大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在没有融资需求的背景下积极主动退市。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认为,要特别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大力宣传,鼓励投资者注重价值投资,理性投资,不要去炒题材股、重组股,扭转整个市场的投机风格。
“强制退市实践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核心措施是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争议解决措施。”郭雳认为,如探索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机制、证券纠纷集体诉讼调解机制。同时,应明确和完善中小股东在退市决议上的知情权、决策权和议价权,逐步形成更加明确、可依据的标准。
潘向东强调,在推进退市常态化的过程中,要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强教育,减少对壳资源的炒作,加强价值投资理念;二是明确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如何对股东进行赔偿,重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三是以法律形式防止公司高管和机构投资者故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四是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并赋予其在退市程序中维护中小股东集体利益的权力,代表中小股东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追回投资者受损利益。
田利辉认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法治环境、信息公开和教育普及。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如果个别投资者因为自身判断失误导致错误投资问题公司,或者跟风炒作,妄图火中取栗,那么在退市常态化进程中财富有所损失也是应有的惩戒。当然,倘若投资者被欺诈或误导,那么欺诈一方应对被欺诈者予以补偿。只有充分公开的信息,才能形成投资者理性判断的基础。
田利辉强调,对于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让其明确股市有风险,根据自身的风险承担水平和投资判断能力来选择财富的配置和投资标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普及金融风险教育,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和力度,切实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