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0日发布关于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关问题的政策问答,问答中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问答中指出,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产生的远期售汇类业务,如何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问答中表示,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
二是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