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通知要求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通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债风险。另外还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这次通知主要是强调防范企业对内对外的债务演变成政府性债务。”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公私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洁认为,防地方债风险,过去是从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进行约束,现在从企业方面形成约束,出发点主要还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孙洁认为,一方面发债的时候不能把市政道路等自身不会产生收益的资产,且完全是政府投入的资产计入企业的资产内,因为这些资产不会为企业产生效益,防止将此类资产计入企业带来虚增资产。另一方面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避免有政府兜底或财政承担责任等误解。这两个方面,会对企业发债无形中起到增信的作用,通知中的要求实际上是避免将其跟政府偿还的责任建立联系。
通知强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