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
可与清算行开展同业拆借
央行近日规定,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
央行网站18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上述规定。该《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沪深港通资金汇兑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选择使用人民币或者外币进行投资。
《通知》规定,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为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要切实履行清算行职责,制定完备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方案和风险应对预案。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货币当局执行好现有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同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零。
交行金研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认为,允许清算行与参加行开展同业拆借等业务,有利于给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提供人民币流动性支持,增加其短期人民币资金的调剂能力,进而促进其更好地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取消人民币清算行的准备金要求则为上述业务开展提供了条件。总体来看,此举既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也是推进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要措施。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资金汇兑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选择使用人民币或者外币进行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并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真实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