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8-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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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

该决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于延长期满前,提出修改法律相关规定的意见。

此外,国务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两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授权决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坚持质量第一,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努力形成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发行市场秩序。二是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创造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市场环境。三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在上市审核中发挥交易所作用,不断丰富和积累有利于实施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四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中介机构市场把关责任,健全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市场中介支撑体系。五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探索投资者权益保护新举措,完善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六是强化市场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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