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30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风险管理等11条72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办法》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以及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该《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刘丽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