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划定三“红线”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8-10 14: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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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未来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对于当前监管体系带来哪些挑战?未来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将如何规范发展?

文宗瑜:《意见》的核心有两个方面,即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产融结合并不是说国有大型产业集团都要去发展金融业,而是强调通过金融创新及更细致、更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金融机构要对产业结构调整及实体企业转型提供支持性的金融服务。对于金融机构都争着要做综合经营,政策肯定是不支持的;金融机构有的要综合化发展,有的则要专业化发展。《意见》总体上划定了三道红线:一是金融企业不能盲目进行综合经营,已开展综合经营的继续管理规范,不再主张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经营;二是国有产业集团对金融机构参股控股的,未来可能整合规范,基本上不再允许产业集团盲目以并购方式从事金融投资,一些已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但经营不好的国有产业集团,金融板块可能被剥离出来整合到其它有金融板块的大型国有产业集团中,或整合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三是不再允许金融企业,尤其是非银行金融企业,如保险机构对产业企业的控股,在某种意义上,金融企业把控股产业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会破坏市场竞争。

通过这“三条红线”,有利于国有产业企业回归本源,更多地从事产品开发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有利于国有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经营,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业是金融服务,国有金融机构通过良好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创新增加利润,而不是通过对于产业控股增加营业收入及利润。通过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有利于以国有产权纽带约束国有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开创中国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更大开放的新格局,也为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创造了支持条件。

曾刚: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是一个大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发展过度带来的各种风险必须进行纠偏,对于一些容易产生风险的部分要适度进行分离。财政部作为出资人的管理是一个层面,未来更多应从监管层面去考虑。比如,未来什么样的机构能够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公司才能去投资或不能投资非金融企业,应该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因此,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迫在眉睫。

一是明确准入标准。鉴于目前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良莠不齐,不少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

二是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协同效应、更好地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因此,统一的规制应鼓励和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此外,应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实体产业。

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退出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破产重整、破产问责和破产前置程序。

四是对金控公司实施资本金充足率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定》,2010年进一步发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监管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中国银监会在2015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整体而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

五是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首先,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认、评估、监控集团内部所有的关联交易,以便和集团的风险政策保持一致;其次,所有的内部交易都必须建立在正常的商业基础之上,增加其透明度,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第三,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直接限制、禁止某些金融业务的内部交易。

六是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保持充分的市场竞争是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导致的内部利益冲突的最根本手段。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手段,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重新安排激励机制,或在易于产生激励机制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以减少因内部利益冲突可能出现的风险转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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