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中欧所于7月6日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中欧所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目前,中欧所D股市场的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根据这一定位,《通用条款》进一步要求:初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具有较大规模,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再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