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江聃, 2017-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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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近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3宗案件,包括1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张学阳作为持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截至2014年9月18日,累计减持“精伦电子”8596410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3.49%。2016年7月20日,张学阳再次减持“精伦电子”14200000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2.89%。张学阳在累计减持精伦电子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继续减持“精伦电子”6788360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0776932.80元。张学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对其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蔡开福系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转让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开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浔兴股份”70000股,获利约7.5万元。蔡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蔡开福没收违法所得约7.5万元,并处以约22.5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未履行备案手续;在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的资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运鸿创赢在其官方网站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规定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两次股权变更重大事项。运鸿创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5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运鸿创赢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刘庆、李风雷、赵喆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高莉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继续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牢牢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使命,牢牢坚持防范风险的底线,有效支持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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