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018年会员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
深交所2018年会员大会近期召开,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章程》是深交所组织运行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本次《章程》修订认真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强化深交所一线监管职能,《章程》明确了深交所决定证券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等职能。
上述负责人表示,深交所2018年会员大会是党的十九大之后举行的第一次会员大会,也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举行的第一次会员大会。本次大会于4月16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截至4月20日17点网络投票表决结束,深交所现有116名会员代表全部出席大会,3家特别会员均列席会议。会员参会代表从登录专栏下载材料到投票表决,时间间隔平均为3天,达到了充分酝酿、认真审议和审慎表决的效果。经见证计票,大会全票通过了理事会、总经理、监事会2017年工作报告,2017年度财务决算、2018年度财务预算情况报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大会还通报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深交所相关工作安排。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是本次会员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深交所本次对《章程》作了进一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明确交易所坚持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决策等事项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二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进一步拓展交易所职能范围,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手段,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强化交易所风险防控职责。三是优化交易所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职权;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提名规定;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向证监会报告的制度等。四是完善相关程序规定。补充相关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听证和复核的规定,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章程》修订的一大内容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围绕突出交易所自律监管属性、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作了相关制度调整。本次《章程》修订认真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强化深交所一线监管职能。一是强化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职责。《章程》第十七条新增交易所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拓展交易所职能范围。《章程》第七条明确了交易所决定证券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等职能。三是进一步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手段。《章程》第十四条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纪律处分,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监管手段。四是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章程》第二十一条增加要求会员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要求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进一步落实“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五是将债券发行人等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