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此意见书是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所做的评论,特别针对《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PU)。
意见书表示,中国监管当局欢迎欧盟理事会2017年11月27日发布的相关意见,尤其是取消“任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无论在欧有几家子行,均需成立IPU”的要求。这一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使IPU相关要求更有弹性,并降低非欧盟金融集团相应组织架构调整的复杂程度。
但CRD修改方案及欧盟理事会、欧洲央行相关意见中仍有部分内容需再斟酌。一是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提出任何类似设立IPU的要求。二是考虑到潜在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监管效果,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IPU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三是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行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且分行不纳入新成立的IPU。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意见强调,尽管在欧中资银行主要通过拥有银行牌照的子行、分行开展业务,但还设有少数非银机构。中国监管当局与欧洲央行有同样的关切,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