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收现金
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
使用非现金支付需满足三条件
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在我国广泛应用,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和偏好仍然广泛存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有关部门近期针对个人消费者和商户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37%的被调查消费者反映在过去1年内经历过“被拒收现金”,39%的被调查商户在过去1年内曾“拒收现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告出台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一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二是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三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公告指出,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据介绍,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其二“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其三“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必须明确,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技术创新并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
限期整改拒收现金等行为
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了落实公告要求,人民银行将采取三点具体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人民银行正在加紧研究操作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整治。同时,人民银行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规范商户收支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自身信誉和形象。
二是畅通渠道。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人民银行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大中型商户进行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关于如何构建长效机制,打造良好的现金流通环境,上述负责人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各类主体要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好支付方式选择问题,合理反映诉求。各地在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城市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围。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现金服务。商户要在确保接受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