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债券资金拨付,尽早发挥使用效益
财政部14日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
财政部表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旨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
《意见》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月、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加快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既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财力紧张的情况,增强地方政府投融资能力,实现拉动经济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紧张现象,维持金融机构资金链条平稳态势,降低金融风险。
今年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刘伟的介绍,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35万亿元,比2017年增加了5500亿元,主要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精准扶贫、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从财政部公开数据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4109亿元,其中专项债券3673亿元。按照1.35万亿元的计划规模,将有近1万亿元的专项债券须在今年年底前加快发行。
浙江深度求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蒋中松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对“保在建防止烂尾,谋新建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对于在建项目的效果预计下半年就会显现,对于新建项目的效果或在明年上半年显现。
《意见》对于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也作了要求。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决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债券发行定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在优化债券发行程序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意见》还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收入,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可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