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打击欺诈发行是证券执法重中之重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雪青 2017-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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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于19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从根本上动摇乃至颠覆证券市场基础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世界上各法域无一例外地将打击欺诈发行列为证券执法的重中之重。”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学教授昨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表示:“欺诈发行可以归入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列,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建立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同时考虑到现实情况,做了缓冲处理,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昨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亲自出庭,显示出对本案的高度重视。

汤欣认为:“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出庭,是明确表现证监会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积极态度,即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依法查处而不是姑息迁就。”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对于争议之一,汤欣认为,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IPO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即欺诈发行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总会计师。新股发行条件中“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实质性要求,关系到发行人的基本诚信,直接触及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立法目的,而公开发行申报材料中的财务造假又延伸到发行价格确定及融资额大小等一系列欺诈结果,在认定欺诈上市违法行为的构成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本案中,双方对于欣泰电气在IPO申报财务数据中造假并无争议,而众所周知,在现有的核准制背景下,即使在财务指标上,欣泰电气回溯调整后符合公开发行的财务最低要求,也不能确定其能够通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审核;但当时如果查实造假,则肯定不会通过其IPO申请。”汤欣表示。

对于争议之二,张子学认为,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执法机构,对事实问题有独立判断权。不仅如此,在近年来的一些证券犯罪案件中,证监会认定函的证据性质、证据效力得到了广泛的司法确认。在美、英、法等主要法域,司法机关不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做出的判断,是通行做法;司法对行政带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尤其保持尊重,只有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对相关人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时才进行干预。

对于量罚问题,汤欣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张子学则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处罚适当;但从本案的主观恶性与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应考虑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提高对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并多管齐下,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刑事追责和民事索赔的力度。

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市场将高度关注。对此,专家认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A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判决结果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执法标准,如果是证监会胜诉,则是对A股诚信和信披支柱性作用的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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