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启用新版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姜楠 201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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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启用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6月18日起启用新版《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及《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版协议)。

前期,深交所已启动了上市公司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此次《通知》的发布,是深交所继续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补齐制度短板,夯实监管基础,体现契约精神,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版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丰富了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手段,补充了深交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交易决定的重要职能。

二是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明确了发行人及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收益分配、按约使用募集资金、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契约精神,明确了深交所与发行人、管理人应当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同时,深交所还应当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停复牌办理、还本付息或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此外,新版协议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将原协议规定的指定仲裁管辖,调整为允许发行人和管理人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四是进一步提高了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新版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发行人及管理人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

另外,根据新版协议,发行人或管理人在深市有存续的公司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其新增发行的公司债券或新增管理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均无须重新签署协议,经深交所认可的上市(挂牌)申请文件均可作为新版协议的一部分。而就当前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通知》未要求重新签署上市/挂牌协议,已签署的协议可待相关证券到期后自然终止,降低发行人签署成本。

除本次启用新版协议外,深交所已对固定收益类产品需要修订调整的其他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于日前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等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深交所将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核心平台作用,切实扛起一线监管职责,持续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发展固定收益创新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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