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办法发布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8-06-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沪深交易所15日分别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同时对《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作出相应的修订,将存托凭证纳入相关业务范围。此外,沪深交易所同步制定了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配套规则。

据介绍,上述《实施办法》是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实施办法》坚持严格依法监管与审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审慎考虑试点创新企业在法律适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异,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坚持遵循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设计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同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监管习惯等,对存托凭证的转换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符合国情的机制安排。此外,《实施办法》还坚持强化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针对试点创新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强化试点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贯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等各个业务环节。

根据《实施办法》,试点创新企业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红筹公司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交易所对于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特别规定。(周松林)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