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释疑“138号令”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雪青 2018-07-14 1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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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释疑“138号令”

中介机构涉案对市场影响重大的

非同类业务申请也不予受理

前期引发六大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受理材料的证监会138号令正式迎来解释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3日表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第138号令)(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证监会暂停受理业务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

受新规影响,6月中旬,立信、瑞华、大华、众华、兴华、致同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发和再融资材料被证监会暂停受理。据上证报记者了解,按照138号令的“行政许可”覆盖范围,除了IPO和再融资之外,重大资产重组也包含在限制范围内。

高莉表示,近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对此,证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结合前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考虑,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解释,首先,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其次,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高莉进一步强调,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如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中介机构后续为其他公司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服务,均属于“同类业务”,将受到“连坐”,即证监会不予受理材料或中止审查。同时,如果中介机构的涉案行为对市场影响重大,其从事的非同类业务也将被证监会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

高莉还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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