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方面又有新行动。8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决定”废止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同时,“决定”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具体而言,“决定”删去了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告知上证报记者,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取消后,外资将遵循和内资一致的入股商业银行的要求。而内资入股商业银行的要求,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法规》中有所规定。
除了持股比例的放宽,“决定”还明确,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这一点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开放措施。
根据“决定”,将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种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表示,在此前的监管条件下,外资对一家中资银行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后,这家银行的属性会被认定为外资银行,要按照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则去监管它。“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意味着,即使外资占比较高,也不会改变监管对该机构性质的认定,将有利于其业务的存续和有序推进。
此外,“决定”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许文兵认为,考虑到全国性商业银行相对较大的规模和市值水平,中小金融机构更可能成为外资入股的重点领域。“这也有助于这些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有利于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