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主要内容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意义十分重大。
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首先是对“一带一路”倡议所体现的精神理念的保障。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历时近五年,国际上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共识和响应越来越多,许多国家经历了从观望到参与、从被动感受到积极推动的转变。截至目前,这一倡议已经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的有关决议或文件,都纳入或体现了“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正从中国方案成长为国际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正是基于这一共识,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将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其次,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也是对“一带一路”建设各种跨境活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各种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另一方面,涉外商事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部分法官专业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这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当前已经取得的建设成果基础上,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成为必要选择,并将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强有力的保障和推动。
此外,建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中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参与和推进国际法治发展的体现。中国当前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需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这一机构和机制的建立,体现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增加了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的交流合作,也体现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立场和决心。
“一带一路”倡议植根历史,面向未来;源自中国,属于世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尤其在当前世界经济前景仍存变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将“一带一路”打造为最广泛的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倡导包容性全球化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需要建立成员国统一认知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以保证“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不断扩大,为世界更广范围人类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