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制度亮相 税延养老险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婷婷 2018-05-19 0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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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相关的经营规则、系统对接、参与主体进入门槛等均一一揭晓。这意味着,随着相关规章制度的出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入围门槛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

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暂行办法》给出答案,即需要满足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条件。

其中,保险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同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较强的精算技术、投资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团队,能够实现税延养老保险精算评估、产品开发的专业性以及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保险公司需要拥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与中保信平台对接并获得验收通过。此外,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暂行办法》也均提出了不同要求。

中国太保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价值理念。

险企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三类、四款产品。具体来看,分别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

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税延养老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监管方面还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

不同产品设立单独投资账户

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在资金投资上该如何“避雷”?

《暂行办法》要求,税延养老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具体来看,税延养老险资金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同时,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而言,《暂行办法》还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业务策略和投资策路、风险状况等进行识别、监控和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此外,税延养老险还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委和试点地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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