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3月6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支持新经济方面,证监会将考虑一系列制度创新。
他举例说,可能会对盈利要求进行调整,这要综合看公司的“技术参数”是否跟产业未来发展一致。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境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也可能会作出制度安排。
阎庆民还表示,新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还需要各部门研究确定。对于海外新经济企业回归适合发行A股IPO还是采用CDR的方式,阎庆民回应称:“CDR的方式更合适,这是国际惯例,可以避免一些法律原则上的不适用。”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的进展,阎庆民表示,正在研究。
谈及以往许多中国科技企业赴美上市这一现象时,阎庆民表示:“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如果我们把相关制度刷新以后,就可以鼓励他们在国内上市,包括从海外回归。”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阎庆民表示,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要求,从制度上、法律上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除了加大保荐、中介机构的责任外,还要敦促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