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及时任高管被公开谴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7-12-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海正药业在业绩预告及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久发、时任财务总监管旭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白骅、时任总裁林剑秋、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孟晓俊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查明,2017年1月25日,海正药业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60%-300%。2017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注册会计师审计认为公司签署的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相关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及收益,以及对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计提2448万元商誉减值,因此公司2016年亏损9400万元。2017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报,净利润为-9442.8万元。

上交所表示,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2016年预计利润大幅增长,但实际业绩不仅无大幅增长,反而由盈转亏,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错,不符合准确性要求,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同时,海正药业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6年12月19日、12月21日和12月22日,公司分别与HPH Prosperous Holdings Limited等交易对方签订产品销售权协议,交易金额合计2320万美元,若确认收入预计形成利润1173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865%。其中,三份合同单独确认收入预计形成利润分别为3961万元、4391万元、28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272%、324%、208%,均达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17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的公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

此外,公司在《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的公告》中,未根据相关格式指引要求披露涉及产品的具体名称、交易对手方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上交所先后于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向公司发送了问询函以及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按照规则要求补充披露重大合同的具体信息。但公司仍以交易对手方不同意等为由,拒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披露重大合同不完整、不充分,且未按监管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完整性与及时性的基本要求。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正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