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核查力度不减,近期,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基金销售机构由于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不合规行为,被责令整改。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证监会于当年11月发布《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以上两项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随机抽查,机构在销售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陆续浮出水面。
浙江证监局今年10月24日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整改的决定。决定显示,浙江省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今年5月18日进行的“理财节”活动存在以奖励基金份额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此类销售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2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法》第87条规定,浙江省证监局要求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于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10月30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同花顺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省监管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在此之后,吉林证监局于12月8日对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发出责令整改的决定。根据该文件,吉林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分管基金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吉林证监局要求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在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12月14日,江苏证监局对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根据该文件,江苏证监局在监查中发现,国信嘉利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国信嘉利今年3月变更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时,未在变更前向江苏证监局报备,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二是国信嘉利基金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资质存在违规情形,今年8月至10月,国信嘉利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少于10人,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同样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7条的相关规定,江苏省证监局要求国信嘉利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12月31前提交书面报告。
据国信嘉利官网显示,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14年10月1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