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昨日在论坛上表示,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他还提出了制定《条例》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条例》的体系。要注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逻辑。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紧紧围绕着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第二,关于被保护主体。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特殊的安排,要特别注重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规定。一是要细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的分类,严格投资者身份;二是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三是要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和示范判决制度,减少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四是安排好投资者保护基金,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救济能落到实处。
第三,关于保护机构。要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充分赋权。设立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机构是我国资本市场实践的重大创新,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将从法律上对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规定。未来还应在行政法规中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关于赔偿基金。要充分发挥好保护基金的作用,让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能落到实处。如果行政罚款先于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就无法落实。因此,如何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金真正落实到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他看来,一方面要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在投资者民事赔偿金一时难以到位时,由投保基金先行垫付,并取得受害投资者的代为求偿权。要在《条例》中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来源、管理、分配、使用、监督等作出较为细致的安排。
“《条例》在规定投资者保护基本问题的同时,还要认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28年来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和创新举措,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条例》中体现出来,比如持股行权制度等。”徐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