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股东人数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的情况,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了《关于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人公司”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监会强调,“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左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