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出台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细则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11-03 06:32: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11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即日起施行。

《细则》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上交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简称“中国存托凭证”,CDR),以及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简称“全球存托凭证”)。沪伦通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该细则。

《细则》以中国结算前期发布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现行规则为基础,针对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同时,细则重点考虑了沪伦通业务特性。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具有一定业务特殊性,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生成兑回等业务,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细则制定过程中紧扣沪伦通业务特性,对上述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中,对于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登记问题,细则规定,为提高中国存托凭证(CDR)的生成效率,缩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补充CDR供给的时间,CDR的生成登记采取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申报指令,日间CDR可交易,日终中国结算根据生成数据记增CDR份额的做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对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基础股票结算方式的问题,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既可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取“QFII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由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结算)。《细则》对此未作限制,为上述境外机构的市场化选择留有空间。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